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认定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丰村、陆家埭村大港地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复函》沪建房管〔2023〕6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城中村”非居住房屋(企业、商业用房)动迁补偿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昆山镇大港“城中村”非居住房屋(企
业、商业用房)动迁补偿工作,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当前动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提高动迁工作效率,特制定了本动迁补偿办法。
二、主要内容
《小昆山镇大港“城中村”非居住房屋(企业、商业用房)动迁补偿办法》共分八条内容,明确了“城中村”非居住房屋(企业、商业用房)动迁项目的征收范围、参照文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补偿方案方式、补偿标准以及评选机构选定等其他事项。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明确了本次“城中村”非居房屋动迁范围为小昆山镇范围内大港“城中村”非居住房屋(企业、商业用房)。
第二条 参照文件 分别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的规定和补偿标准。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明确了大港“城中村”区域内的非居房屋的补偿方式均为货币补偿。
第四条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明确了国土和集土上非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具体补偿标准 明确了国土和集土上非居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了土地房屋评估价格、设备搬迁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偿、签约奖励、无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以及其他的补偿奖励等内容。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明确了补偿款的下发、清场搬离的规定和商业用房动迁补偿款支付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小昆山镇动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